济南出台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30条”

2021年06月17日 10:17:45admin浏览量:1次

近日,我市印发了《关于加快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6月16日下午,济南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召开,针对《实施意见》进行解读。《实施意见》主要围绕畅通市场准入和退出渠道、提升民营企业转型发展能力、加强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等8个方面,提出了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30条具体政策措施,并要求各区县(功能区)、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实施意见》,制定落实细则或办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关键词1 畅通市场准入和退出渠道

《实施意见》提出,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不得设置准入附加条件。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按照国务院部署和省政府安排,制定全面推开工作方案,实施取消许可、许可改备案、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四种方式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全市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一般性经营。

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严禁行业管理部门自行设置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入围、备案、登记等行为。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强化全过程监管,防范“量身定制”、恶意串通、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完善招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开制度,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在政府采购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市级部门年度采购预算总额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探索拓宽企业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压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实施简易注销“全程网办”,构建更加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制度。在山东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建立企业注销“一站式”平台,实现“一门受理、信息共享、并行办理、全程监督”。

关键词2 提升民营企业转型发展能力

《实施意见》提出,扶持骨干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主营业务收入每新上一个百亿元、十亿元台阶和首次突破重要台阶的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一定规模且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的商贸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总部型企业集团和分行业中财政经济贡献综合评价位居前列的企业,及时兑现各项财政奖励政策。

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水平。到2022年,市级以上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瞪羚、独角兽企业总数达到2000家。推进发展“互联网+中小企业”,推动中小企业上云,支持中小型制造业企业进行智能化生产和数据化应用等数字化改造类项目建设。

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在科技项目申报、创新创业大赛、优惠政策扶持等方面向入库企业倾斜。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大力推广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制度。鼓励支持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

加强中小企业发展载体建设。推进各区县(功能区)根据各自产业定位,规划建设和培育若干中小企业产业园、开发区“园中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进标准化厂房及职工公寓等配套设施建设,降低中小企业资金、研发、人才等成本,促进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和资源集约利用。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进“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建设,加快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健全成果转化“全链条”服务体系,优化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1+6+N”平台,及时汇集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共同体先进科技成果,实现科技成果供给方、需求方、资金方精准对接。   

培育引进民营总部企业。鼓励市外民营企业将企业总部迁入我市或在我市新注册设立企业总部,支持本地民营企业申请认定总部企业。

关键词3 加强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意见》提出,鼓励企业家干事创业。建立济南市“民营企业100强”发布制度。建立民营企业家表彰制度,市委、市政府每5年评选一次济南市优秀民营企业家。实施省会民营企业家素质能力培养提升工程。

引进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加快集聚高层次创新人才,支持民营企业依托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泉城产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等市级重点人才工程,引进集聚一批世界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项目创新团队。支持民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

培育壮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加强“泉城首席技师”选拔工作,支持民营企业创建齐鲁技能大师工作站,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

关键词4 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

《实施意见》提出,降低企业税费成本。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等惠企政策,有效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依法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加大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力度。

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以弹性年期、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低成本发展空间。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原有独立工业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提高容积率、全部用于自持生产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降低企业相关要素成本。为小微企业提供用电报装“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用水报装“零上门、零资料、零投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降低用气成本。

创新惠企政策执行方式。按照“谁主管、谁落实”原则,由政策主管部门对现有惠企政策进行梳理,在“济南市政务服务网”“济企通”“爱山东·泉城办”平台集中发布。根据“认定对象清晰、补贴资金明确”原则,筛选惠企政策中的“认定类”政策奖补项目,形成免申即享政策清单,实行“主管部门直接审、财政部门负责兑”的资金直达模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关键词5 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

《实施意见》提出,发挥政府基金引导撬动作用。设立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首期规模10亿元。扩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支持初创型科技企业发展壮大。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开展“民营和小微企业首贷培植行动”。逐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增量扩面。依托“人才有价”评估系统,通过将人才身价标准化、数字化、货币化,为企业人才或人才团队赋予金融价值。支持企业开展信用融资,为企业提供更快、更便捷的融资服务。

健全融资增信支持体系。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支持,构建以济南融资担保集团为主体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扩大担保惠及范围,将担保对象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民营大中型企业。推动建立政银担风险机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逐步扩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

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实施企业上市三年攻坚行动,建立多层次的上市后备资源库,落实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机制。落实企业上市和发债的财政奖补政策,帮助民营企业做好辅导及报批工作。

关键词6 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实施意见》提出,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对已纠正失信行为的民营企业依法及时进行信用信息修复。

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围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专项行动。

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健全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账款,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关键词7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实施意见》提出,完善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健全完善与行业协会商会联系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在畅通民营企业与政府沟通等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

拓展“济企通”服务企业云平台功能。完善“接诉即办”工作机制,更多采取“企业点菜”方式优化企业服务,通过平台集中收集企业诉求,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完善“企业需要、部门报到”服务企业常态长效机制。

规范政商交往。完善政商交往的行为规范或准则,进一步健全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鼓励引导各级干部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接触交往,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关键词8 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统筹协调。整合现有民营经济相关议事机构,健全完善济南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功能区)要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强化企业党建。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指导民营企业设立党组织,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

抓好督查考核。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营造社会氛围。广泛宣传“两个毫不动摇”,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广泛宣传各级各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举措和经验做法,讲好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创新创业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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