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创业扶持政策

2022年06月10日 09:34:21hcd浏览量:6次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1〕41 号)

(二)、政策内容

1、创业贷款贴息。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 3 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 3 年和最长 2 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 50%,给予最长 2 年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

业贷款,不予贴息;

2、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1 年的,每吸纳 1 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 3000 元一次性奖励。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吸纳 1 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 5000 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

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对吸纳同一退役军人就业的初创小微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

(三)、适用对象

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在本省,且在本省创业,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

(四)、适用时间

2021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

(五)、申请条件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由商业银行按规定审批办理。创业贷款的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按合同约定用于创业的开办、经营等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为他人担保,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六)、申请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退役军人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创业材料: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登记设立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创业项目计划书、个人自筹启动资金存款记录等;

3、税费材料:包括小微企业上年度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成立第一年的提供当年度记录)等;

4、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5、经办商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山东省、济南市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

1、《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鲁民〔2021〕21 号);

2、《关于印发〈济南市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济民发〔2021〕53 号)。

(二)、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征地新建的,每张床位补助 16000 元(含省级补助);利用现有房屋改(扩)建的,每张床位补助 6000 元(含省级补助)。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参照养老机构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三)、适用对象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四)、适用时间

1、按照申报通知要求;

发布渠道:山东省民政厅官网;

2、2021 年 4 月 20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五)、申请条件

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 10 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 5 年以上;

2、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 20 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3587-201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 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 版)》等标准规范;

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4、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5、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六)、申请材料

1、护理型养老机构省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

2、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租赁房屋改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 5 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3、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医生、护士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三、山东省小微企业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

《关于转发鲁财社〔2018〕86 号文件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社〔2019〕25 号)

(二)、政策内容

补贴标准:每年 5000 元。创业场所租赁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每年申请 1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同一创业者注册多个小微企业的,只能在一个企业申请,不重复享受补贴。

(三)、适用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 5 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

(四)、适用时间

1、每年申请一次;

发布渠道: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

2、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五)、申请条件

以上人员在本市创办小微企业(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后登记注册),租用独立经营场地,正常经营 12 个月以上,创业者(法定代表人)在创办企业最近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少于 3 个月,未享受相应的政府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申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六)、申请材料

1、《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请确认表》;

2.、创业者身份证原件;

3.、户口簿原件;

4.、书面租赁协议和房租付款凭证原件;

5.、企业近 12 个月(含)以上财务报表(跨年度的可只提供上一年度末及本年度申报日上月末财务报表;每年 1 月份申报且截至上年12月底已正常经营满12 个月的,提供上年度一季度末及年末财务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四、山东省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 号)

(二)、政策内容

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 2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三)、适用对象

2013 年 10 月 1 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四)、适用时间

1、常态化申报;

发布渠道: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

2、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五)、申请条件

1、2013 年 10 月 1 日以后首次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六)、申请材料

1、《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确认表》(创业者本人现场确认);

2、《小微企业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人员花名册》;

3、创业者身份证原件;

4、带动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

5、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凭证;

6、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

五、山东省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鲁民〔2021〕21 号)

(二)、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或改造提升补助。项目开工经审核后预拨 70%补助资金,其余 30%资金待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该补助项目与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不重复享受。济南市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 8000 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 2400 元。

(三)、适用对象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扩建、改造提升的,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

(四)、适用时间

1、按照申报通知要求;

发布渠道:山东省民政厅官网;

2、2021 年 4 月 20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五)、申请条件

1、纳入省级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三年改造提升计划;

2、土地、建设或房产手续齐全;

3、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 184-2017)等标准规范,依托现有敬老院改造提升的应达到民发〔2019〕80 号规定的 22 项改造提升基础指标;

4、项目应已开工或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项目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5、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六)、申请材料

1、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省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

2、正在建设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提供土地、建设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投入使用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提供土地和房屋产权证明、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改造提升项目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和施工合同复印件;

3、在建的新建、扩建项目投入使用后,应按照投入使用项目要求补充有关材料,进行评估验收。

六、山东省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鲁民〔2021〕21 号)

(二)、政策内容

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每人每年 2400 元、3600 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 200 元、300 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 1-5 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 0.8 倍、0.9 倍、1 倍、1.1 倍、1.2 倍差异化补助。

对各市评出的 4、5 星级养老机构,由省民政厅统一进行复核认定后,方能按照以上标准享受运营奖补。

(三)、适用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四)、适用时间

1、按照申报通知要求;

发布渠道:济南市民政局官网;

2、2021 年 4 月 20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五)、申请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

2、经评估达到 1 星级及以上;

3、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

4、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

5、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 90%以上;

6、获得上一次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养老机构运营奖补时间已达到一年。

(六)、申请材料

1、养老机构省级运营奖补申请表;

2、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委托运营的,还须提供委托运营协议;

3、申报之日前 12 个月每月入住社会老年人花名册、机构自评能力等级和收费标准,以上信息需与省养老管理平台数据一致;

4、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出具的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七、山东省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政策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鲁民〔2021〕21 号)

(二)、政策内容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省级分别按照每处每年不高于 12000 元、6000 元的标准,从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奖补资金。各市根据等级评定结果,结合省级奖补和本级相关资金安排,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实施

差异化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和方案由各设区市制定。

(三)、适用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四)、适用时间

1、按照申报通知要求;

发布渠道:山东省民政厅官网;

2、2021 年 4 月 20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五)、申请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 1 年;

2.、符合《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DB37/T2722-2015)、《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3774-2020)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3、经评估达到 1 星级及以上;

4、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

5、服务老年人满意率 90%以上。

(六)、申请材料

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省级运营奖补申请表;

2、日常运营与服务情况报告。

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的,还应提供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影本。

八、济南市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22〕6 号);

2、《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鲁财社〔2018〕86 号文件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济财社〔2019〕25 号);

3、《关于印发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补办理流程等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济就字〔2019〕6 号);

4、《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补贴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济就字〔2020〕7 号)。

(二)、政策内容

1、吸纳符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规定条件人员(简称符合条件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5 人以上(不含),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提高至 3 万元;

2、吸纳符合条件人员 3(含)-5 人(含)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 2.4万元;

3、未吸纳或吸纳符合条件人员 3 人以下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 1.2 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名创业者、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三)、适用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 年 10 月 1 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 12 个月以上,申请补贴时连续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少于 6 个月(其中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得超过 3 个月)的创业人员(法定代表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四)、适用时间

1、常态化申报;

发布渠道: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官网;

2、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五)、申请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 年 10 月 1 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 12 个月以上,申请补贴时连续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少于 6 个月(其中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得超过 3 个月)的创业人员(法定代表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六)、申请材料

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确认表。

九、济南市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济南市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济民发〔2021〕53 号)

(二)、政策内容

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本市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 500 元、750 元(含省级补助)的标准补助。其中,收住低保、计划生育特扶家庭成员中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 1000 元、1500 元(含省级补助)的标准补助。以上补助根据养老机构 1-5 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 0.8 倍、0.9 倍、1 倍、1.1 倍、1.2 倍差异化补助。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集中照护的服务机构, 收住老年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参照上述奖补中特扶家庭中度、 重度老年人补助标准给予运营补助。

(三)、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四)、适用时间

1、常态化申报;

发布渠道:济南市民政局官网;

2、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五)、申请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经评估各类安全设施和服务达标且达到 1 星级及以上;

2、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自觉接受各行业部门监管并按时整改行业检查指出的问题;

3、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

4、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 90%以上;

5、获得上一次省或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养老机构运营奖 补时间已达到一年;

6、纳入市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监管,且各类安全预警和监管设备正常运营;

7、特困老年人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兜底保障范围的,不予补助;

8、奖补资金应优先用于改善老年人起居环境、优化服务内容等;

9、对收住低保、计划生育特扶家庭成员相应收费标准比照护需求同级别老年人收费优惠 500 元、750 元及以上。

(六)、申请材料

1、养老机构运营奖补申请表;

2、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委托运营的,还须提供委托运营协议;

3、申报之日前 12 个月每月入住社会老年人花名册、机构自评能力等级和收费标准,以上信息需与省养老管理平台数据一致;

4、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济南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标准》出具的入住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报告;

5、养老机构运营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6、对收住低保、计划生育特扶家庭成员需提供收费优惠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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