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青岛市零售、餐饮业及首店经济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2022年07月20日 10:14:52青岛招商浏览量:2次

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商务局、自贸片区产 业促进部、高新区经发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 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 号)精神,切实推动 青岛市商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 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青政 字〔2021〕21 号),青岛市商务局会同青岛市财政局制定了《支 持青岛市零售、餐饮业及首店经济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 年 7 月 18 日发布支持青岛市零售、餐饮业及首店经济发展 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 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 号)及《关于贯彻落 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 干政策》(青政字〔2021〕21 号)精神,切实推动青岛市商贸 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零售、餐饮业及首店经济发展资金,是 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青岛市零售、餐饮企业扩大经 营规模及促进首店招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第二条 部门职责分工 市商务局负责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绩效目标编制、发布 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项目遴选、项目评审、预算执 行和绩效自评。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市商务局编报的年度 资金预算,批复预算和绩效目标,根据市商务局制定的资金分 配方案下达预算指标和拨付资金,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 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 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四条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在青岛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首店项目除外),申请的项目须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下列情形的申报主体,不享受奖励: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的;信用中国(山东青岛)中列入《黑名单》的。

2.人民法院公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3.符合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 学技术厅等 14 部门《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 实施意见》(鲁财环〔2019〕11 号),不予支持情形的。

4.其他国家、省、市明确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五条 资金支持方式: 本细则中奖励项目采取事后奖励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 予以奖励,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章 奖励标准、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六条 支持限上零售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一)奖励标准 零售企业年零售额每增长 1 亿元奖励 50 万元。年度奖励上 限为 300 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是在青岛市纳统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非石油、 医药类零售企业);
2.申请 2021 年度奖励的,零售额增量计算基数为 2019 年和 2020 年零售额的算术平均数; 3.用于计算增量的基数年份,申请单位需具有全年完整基 数。

(三)申报材料(以年度申报指南为准) 1.资金申请书。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 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章)。 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提报的规范性经营报表。 4.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第七条 支持限上品牌连锁便利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一)奖励标准 零售类连锁便利企业年零售额每增长 2000 万元奖励 20 万 元。年度奖励上限为 100 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是在青岛市纳统的限额以上零售类连锁便利企 业(非石油、医药类零售企业); 2.申请 2021 年度奖励的,零售额增量计算基数为 2019 年和 2020 年零售额的算术平均数; 3.用于计算增量的基数年份,申请单位需具有全年完整基 数。

(三)申报材料(以年度申报指南为准) 1.资金申请书。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 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章)。 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提报的规范性经营报表。 4.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第八条 支持限上餐饮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一)奖励标准 餐饮企业年营业额每增长 1000 万元奖励 5 万元。年度奖励 上限为 200 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是在青岛市纳统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 2.申请 2021 年度奖励的,营业额增量计算基数为 2019 年和 2020 年营业额的算术平均数; 3.用于计算增量的基数年份,申请单位需具有全年完整基 数。

(三)申报材料(以年度申报指南为准)

1.资金申请书。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 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章)。

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提报的规范性经营报表。 4.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第九条 支持在青岛市设立全国、全省首店。

(一)奖励标准 综合考核申报项目的品牌层级、区域层级、经营情况、地方 贡献等因素,每年择优遴选不超过 20 家独立法人企业类首店,每家给予 30 万元奖励;不超过 10 家门店类首店,每家给予 20 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独立法人企业类首店应为青岛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零售或餐饮企业,申报单位为首店自身。 2.门店类首店经营业务应为零售或餐饮业,申报单位应是在 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是申报项目 实际投资单位。 3.首店项目于申报年度的 1 月 1 日(含)以后首次开业(如: 申报 2021 年度首店奖励的,应于 2021 年 1 月 1 日以后首次开 业),并持续经营。

(三)申报材料(以年度申报指南为准)

1.项目申请书。

2.首店项目简介。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 份证复印件。

4.品牌首店相应支撑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或入驻协议(有效 期限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开业以来财务报表、完税证 明、员工社保缴纳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或具有商 标区域独占使用权的被授权方)出具的关于首店的说明。若该 店铺实际运营单位非商标注册人,还应提供被授权使用该商标 的代理协议。首店品牌层级(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 其他零售品牌)证明材料、首店区域层级(全国首店、全省首 店)证明材料。证明店铺开业时间的相关照片、媒体报道等。
营业中的店铺照片。

5.其他与首店项目相关的材料。

6.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第四章 项目申报流程 第十条 市商务局根据本细则在官方网站发布申报指南,具 体明确支持方向、范围、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和申报要求等内 容。各区(市)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

第十一条 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及材料进行 初审,包括形式审查、资质审查等,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合规性。在初审基础上,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市商 务局上报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终审,确定拟奖励名 单。在商务局门户网站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资 金下达有关区(市),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市)财 政部门具体组织资金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 据。建立申报单位“黑名单”制度,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存在弄虚 作假行为申报单位,五年内不再给予奖励、扶持,并依规处理, 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对区(市)商务部门初审环节存在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的, 责令整改、追回不当拨付资金,并予以通报,向纪检等部门移 交问题线索。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区(市)商务主管部 门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相关法 律、政策依据变化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22 年 7 月 18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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